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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厦科联[2006]31号)文件精神,开展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推广工作,规范应用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市制造业信息化管理办公室负责,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认定条件:
1、企业领导重视信息化工作,建立了信息化组织机构,具备人才队伍和资金保障;
2、企业已制定了信息化发展规划;
3、企业在设计、制造、过程控制、生产自动化、企业管理等方面,实施信息化科技工程,已经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在同行业中处于先进水平;
5、企业近三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

第四条 申请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1、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认定申请书;
2、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组织结构、信息化组织机构、信息化发展规划、网络系统及主要设备、主要信息化系统与特色及应用情况,近三年资金投入情况,取得应用成效等,文字不少于2000字);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
4、企业上年度和上月末财务报表;
5、其它证明材料(如:科技计划项目批准文件、项目验收证书、成果鉴定证书、技术鉴定证书、奖励证书等)。
上述书面材料一式5份及电子文档报送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五条 每年组织一次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评审认定,上半年受理申请,下半年组织专家评审。  

第六条 应用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由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推荐,经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管理办公室核准后,授予“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牌和证书。 

第七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制造业信息化科技工程应用示范企业,市科技局、经发局、信息产业局等政府相关部门,将予以推荐申请国家级项目,市级项目优先立项扶持;市科技局将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和制造业信息化中介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信息产业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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